經濟部官員表示,原已同意金管會所提,放寬對台灣企業透過笫三地公司對大陸投資的相關規定,但是在陳總統發表兩岸經貿將「積極管理」的談話後,無論是開放或鬆綁都已暫停研議。
而據了解,在總統府不斷要求強化管理下,經濟部目前的思考重點,已轉向如何委託商業徵信公司,調查經由第三地轉進大陸投資的「可疑案件」。
官員表示,早年台商赴大陸投資都採間接投資方式,即赴英屬開曼群島等第三地設立公司,再轉赴大陸投資,直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,行政院修正公布「在大陸地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,開放廠商可自由選擇採直接或間接方式赴大陸投資,才有台商利用直接投資方式西進。
依相關法規規定,中華國民國民或台商等法人團體,經由第三地轉赴大陸投資,如其在第三地公司具支配影響力,當第三地公司要赴大陸投資時,依法必須提出申請。
只是去年年中前,所謂「具支配影響力」的認定上,並沒有明定標準,僅以一般會計估算慣例判定,當時以持有第三地公司一五%至二○%股份,或擔任董、監事等要職,列為須申報對象。
惟其後,為避免「具支配影響力」的認定上,出現爭議,經濟部已在去年中訂定出認定標準,包括在第三地公司持股達五%以上或為持股最高者;投資第三地非掛牌公司的金額超過二十萬美元以上,以及擔任第三地公司董、監事、總經理,或對人事、財務、業務經營具有控制權者等,從相關規範不難發現,對「具支配影響力」的認定上,已較過去嚴格。
不過,經濟部官員透露,為避免台商經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成為管理漏洞,在研擬「積極管理」方案時,不排除將台商經第三地赴大陸投資案件,列為委託商業徵信公司調查對象,就遭民眾檢舉、特殊可疑案件進行追查,調查內容涵蓋台商在第三地公司持股、擔任職位,及大陸投資狀況。 |